關于在昭蘇縣天然草原實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公告
為鞏固和擴大草原生態建設保護成果,確保草原生態安全。根據自治區定居興牧和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現就我縣落實第三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實施天然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昭蘇縣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禁牧區以自治州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及定居興牧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確定我縣的區域為準,其余可利用天然草原一律實行草畜平衡管理。昭蘇縣禁牧草場面積75萬畝,其中,重要水涵養區草地禁牧面積55萬畝,一般性草地禁牧面積20萬畝;草畜平衡管理面積626萬畝。禁牧區域、面積見《昭蘇縣新一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項目實施方案》。
三、禁牧和草畜平衡堅持恢復生態和保護農牧民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對全縣重要水涵養區草地禁牧區給予每年每畝50元補貼,一般性草地禁牧區給予每年每畝6元補貼,草畜平衡區草地給予每年每畝2.5元獎勵。
四、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并將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一)縣林業和草原局草原監測預警中心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和日常工作,接受群眾監督、舉報的受理工作。監督、舉報電話:0999-6022542。
(二)縣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畜牧獸醫發展中心)、水利、自然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有關工作。鄉鎮(場)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五、縣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州劃定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區域,對實施禁牧和草畜平衡區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設立檢查站和監測站、明顯標志、標牌和界樁等設施,并注明有關要求。
六、在封山禁牧區域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養牲畜;
(二)焚燒、野炊、墾荒、非法采伐;
(三)違法獵捕、采集野生動植物;
(四)非法采礦、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動、損毀標志、標牌和界樁等封山禁牧設施;
(六)其他破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行為。
七、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在禁牧區域放牧的,移動、損毀標志、標牌和界樁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責令停止放牧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八、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2日起實施。
昭蘇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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