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蘇縣中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凡在昭蘇縣中小微企業創業園或在鄉(鎮)民生工業示范基地內投資新辦符合園區產業定位的民生工業項目,在享受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相關優惠政策的同時,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所稱民生工業項目是指具有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的工藝美術品制造業、手工藝品、民族樂器、旅游紀念品等產業,以及針織、編織、鞋帽、玩具、日用金屬制品等勞動密集型加工產業。
第二章 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招商引資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內容。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三條 入園中小微企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期可按國家規定的最高期限辦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期限內,依法有償取得的土地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使用期滿后可優先續期。
第四條 縣中小微企業創業園項目建設用地按法定程序掛牌出讓,土地基準地價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最低控制標準為60元/平方米,商業和綜合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四章 財政及項目扶持政策
第五條 鼓勵支持各鄉鎮結合實際,建設鄉鎮民生工業示范基地,采取“民生工業+合作社+農牧民”多種經營方式發展勞動密集型小型微型加工企業。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支持民生工業發展,并隨著財政增長每年遞增。主要用于支持民生工業新技術研發推廣、新品種引進、示范基地建設以及技術培訓、參加國內外大型會展補貼等。對民生工業發展成效顯著的鄉鎮實行以獎代補。
第六條 符合昭蘇縣鼓勵的民生工業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后,由于市場原因經營困難的縣財政可根據情況在一定期限內,由財政提供一定資金用以支持企業發展,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七條 小微企業的法人身份為大中專畢業生、下崗人員、退伍軍人的,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每戶可以申請5萬元以內的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期限內按有關規定,政府給予全額貼息。如企業已有貸款,則不享受以上政策。
第八條 培訓補貼政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將中小微企業從業人員納入培訓范圍,加大培訓力度。并按規定落實創業培訓(10天)補貼和部分職業技能(如刺繡)培訓補貼。
第九條 提供產品營銷信息服務。縣中小微企業創業園管理機構將中小微企業產品統一納入宣傳促銷計劃,建立營銷平臺,幫助中小微企業策劃開發特色產品,并進行統一營銷,及時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產品信息服務。
第十條 入駐創業園的中小微企業全部列入縣屬重點民生工業企業,商務和經信委、財政、扶貧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積極圍繞民生工業編制、包裝項目,加大向上申報力度,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尤其是要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民生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扶貧貼息貸款、吸納再就業人員貸款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等專項資金和財政貼息貸款政策,加大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
根據伊犁州直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伊州勞社字〔2009〕136號)文件規定:州直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的小企業(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的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和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每招用一人給予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在貸款期內由州財政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資金(展期、逾期不貼息),貼息資金從自治區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
第五章 基礎設施配套政策
第十一條 中小微企業創業園基礎設施由園區管理機構配套完善,完成道路、供水、排水、供電、通訊和場地“四通一平”等配套基礎設施和部分廠房的投資建設。
第十二條 按照園區規劃和產業導向以租賃方式為投資者提供標準化廠房。已租賃園區標準化廠房的項目投資者,若有意購買,在以租金總額抵減標準化廠房總造價、補交差額之后,標準化廠房的產權歸項目投資者所有。土地的出讓參照執行土地優惠政策規定。
第六章 服務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充實領導小組,認真研究,用好、用足、用活國家賦予自治區、自治州、縣的優惠政策。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提出的土地利用、稅收、就業、基礎設施建設、對外開放等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凡進入中小微企業創業園的項目,在立項審批、用地、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環評、建設開工許可等方面的手續,園區管理機構協助業主辦理。
第十五條 中小微企業創業園實行封閉管理。除案件偵查、稅務稽查、安全、環保檢查、搶險救災外,單位進入企業檢查,事先必須報園區管理機構備案,未經同意,不得進入企業檢查和收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投資方所購置的相關設備或所形成的工程實物量進度,應向創業園管理機構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加蓋公章的發票復印件和實物照片,以便按照財務、統計口徑認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十七條 本優惠政策由縣商務和經信委負責解釋,原有關規定與本優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優惠政策為準;本優惠政策與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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